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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規定之開發保證金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工程總價百分之九。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五。
四、逾三百公頃:工程總價百分之三。
前項工程總價依第五條規定之工程預算書之總額計算。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