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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依委託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公民營事業之特定資格,並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委託業務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二、具有相當人力。
三、具有相當財力。
四、具有相當設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