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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
三、履約保證金。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
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
六、風險分擔。
七、契約終止事由。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