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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網站。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