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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