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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
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