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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