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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
接管日以前產生之費用及接管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事由所生之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償還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