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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
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
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
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
五、其他相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