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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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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
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移交接管範圍。
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