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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輔導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主管
機關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