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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創業投資事業得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輔導協助: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及董、監事名冊。
四、主要經營團隊名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不得有對非特定人進行公
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但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向特定
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