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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創業投資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以利國內創業投資事業與國
際接軌。
二、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及產業發展資訊交流平台,增進投資媒合交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