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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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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未變更等級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登記資本額。
二、聘僱之專任技師或技術士。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檢附原登記證書,申請換發新登記證書: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公司或商業之統一編號。
四、負責人之姓名。
冷凍空調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及登記證書,其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一、組織變更。
二、等級。
前三項所定變更之申請,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