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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產業化推動計畫完成之新產品核准上市日起
二年內,不得將產業化新產品移往中華民國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得以違約要求賠償補助款外,五年內不再受
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