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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貸款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
千五百萬元,如有政府補助款者,應先扣除之。
前項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技術服務人員或創作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五、國內及國外差旅費。
六、計畫必要且新購之研究發展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