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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原執照之科別如為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年內始辦理變更增列者,於該科別新增日起三年內申請換發執照時,該科別得免增加訓練積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