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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