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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補助款之使用及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技審會確認屬實後,
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產品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