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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所有權人應於工業主管機關公告租售工業區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優
先承購。
所有權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