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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運機構聘僱之處理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處理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營運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