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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委託公民營
事業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經營管理,雙方並應締結行政契約。
前項委託設置之管理機構,得視各工業區之實際需要,於工業區內分區設
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