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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匠考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驗:
一、國際技能競賽相關職類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
參加電匠考驗者。
二、全國技能競賽相關職類成績及格,自及格之日起三年內參加電匠考驗
者。
三、獲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或法人團體舉
辦之技能或技藝競賽相關職類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乙
種電匠考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