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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1 條
承裝業之負責人,具有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受僱資格者,得自任各該級承裝業之受僱人員。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