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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所投入之費用,得按實際投資成本折
抵其應繳付之土地租金;折抵方式另行協議。
前項實際投資成本,應由公民營事業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
關核准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依實際支出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由會計
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