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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碼頭,其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及港務管理,
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
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