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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公民營事業應針對港區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及環境衛生等
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
前項港區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
查,並定期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