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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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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
定;當地航政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