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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
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加
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小修等之原因消失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致
影響船席調配時,公民營事業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
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