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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船舶入出港及在港作業期間,公民營事業應依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申
請,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及垃圾清理等港勤作業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