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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完工後,應辦理工程結算及工程驗收;並於
完成結算及驗收後,將竣工圖說、竣工結算表及工程驗收紀錄等有關文件
,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竣工圖說應經監造單位簽認,工程結算應經會計師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