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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應先辦理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後,始得
申領雜項執照以從事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於完工查驗合格,
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並完成捐贈及捐獻手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依第二十條之一申請分期分區開發者,其捐贈及捐獻手續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不得分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