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6 22: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開發人變更開發計畫,應依本章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計畫變更內容不涉
及生態綠地、主要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區位與比例之變動、土地使用性質
及使用強度之調整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核處。
前項變更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