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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環保工程業者,對其承攬之環保工程應指定專任技術員擔任該工程之管理
主任。
環保工程經工程起造人檢查符合工程合約,並發給驗收合格證明書後,環
保工程業者始得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業務手冊。
前項證明書之發給,工程起造人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