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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
十日,告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得以書面載明
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舉行說明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