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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工業主管機關為變更規劃許可時,得視申請案之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設
置隔離綠帶或停車空間、為建築退縮或履行其他負擔。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綠帶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