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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類事業之販賣場所,應為防火建築物,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內部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四、電氣設備應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五、內設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防火牆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應設置
有效通風裝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