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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對轄區內經營高壓氣體及達於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其製造、分裝
、販賣或儲存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機構依消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檢查。
前項之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標準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