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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油庫數座油槽共用一擋油堤時,如其單座油槽之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
將每一座儲槽以隔堤隔離之。但其高度應比擋油堤高度低○‧二公尺以上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