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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章用辭定義如左:
一、高壓設備:係指在常用溫度下,其內部具有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壓
力之液化石油氣裝置或設備。
二、用火設備:加氣站內足以產生或發生明火之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