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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租金應以一年為期計算,前三年以各該年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三計算,第
四年起以各該年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算。
前項租金收入,全數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