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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願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各工業區管理
中心 (站) 以書面申請續租。
前項租賃契約應更新之,租金以一年為期,每期按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六
計算,並應約定於報經工業局核准後始生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