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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經核准租購並接獲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之繳款通知,而放棄租
購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
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加部分,應按
比例補繳差額保證金。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第一項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屬承購者,
工業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時,屬承租者,已
簽訂租賃契約書時,不得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