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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按年租金或出售價額繳納百分之三之
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租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未經
核准時,無息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