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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得成立工業區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