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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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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必
要時得展延之;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