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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三
份,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認定屬低污染事業申請書: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及增加土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擴展前後產
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擴展前後機器設備明細表與配置圖。
經濟部應將前項審查結果,函復興辦工業人;經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並
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