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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接受配合款之民間事業,除於撥款時提供銀行保證書擔保償還亡配合款外
,並應設立專戶單獨設帳儲存配合款;執行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
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民間事業除有答覆問題之義務外,每
三個月應定期向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及配合款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函請
交通銀行辦理撥付次期款。
接受配合款之民間事業,經交通銀行同意擔保償還配合款並以書函確認者
,得免提供前項銀行保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