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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登記水處理工程業應具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規劃設計或承裝水處理工程之經驗證明文件。
五、技師、技術員之資格證書、學經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
前項所稱經驗證明文件,係指所聘僱技師或技術員具實際規劃、設計水處
理工程之經驗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