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7: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規則所稱技師、技術員資格如左:
一、技師:依技師法規定領有環境工程或衛生工程技師證書者,或領有化
工、土木、水利、機械、電機、農化工程技師證書,曾受水處理專業
訓練,並具有五年以上處理工程經驗者。
二、技術員:國內外大專院校或高級職業學校化工、環工、土木、水利、
機械、電機等科系畢業或經上項科目技能檢定合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